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新宏泽及相关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2023年6月30日,新宏泽(002836.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经查,广东新安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
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新宏泽总经理肖海兰、财务总监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