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股东收监管函,因未履行承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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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公告,对高斯贝尔数码科技的承诺义务人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发出监管函。
公告显示,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作为高斯贝尔的承诺义务人,存在违规行为。高斯贝尔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刘潭爱承诺高斯贝尔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若高斯贝尔未完成前述业绩,刘潭爱应在高斯贝尔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高斯贝尔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对前述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高斯贝尔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高斯贝尔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401,448.82元。截至目前,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前述补偿。
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第7.7.6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刘潭爱和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尽快完成前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