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10-30 00:00  昂利康(002940)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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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40证券简称:昂利康公告编号:2024-0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公司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中未列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截至报告期末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020,0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24年2月,公司与上海亲合力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合力”)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之研发合作及授权许可协议》,双方基于亲合力的肿瘤微环境特异激活平台技术进行合作开发,同时,亲合力就其QHL-1618药物分子向昂利康授予许可,昂利康获得亲合力一项排他的、需支付许可费的、不可转让的、可多级分许可的专利许可,昂利康在许可区域范围内拥有基于QHL-1618药物分子的药品的研发、生产、商业化独家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2、2024年2月,公司与湖南科瑞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生物”)将合计持有的湖南健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瑞医药”)100%的股权按其全部股东权益估值2,608.6950万元分别置湖南长星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星生物”)3.77%的股份,长星生物以自身增资形式收购昂利康、科瑞生物合计持有的100%健瑞医药股权以实现股权置换。健瑞医药和长星生物作为“新型药物递送系统及制备方法”项目技术及其衍生技术所有专利申请的共有专利权人,承继和履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24年3月,上述股权置换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健瑞医药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相关公告。

  3、2024年3月,公司与吉林天衡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创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杭州天康创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19%股份,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

  4、2024年9月,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通过了长星生物2024年度股权激励方案即增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科瑞生物放弃优先认购权,交易完成后,公司以及子公司科瑞生物分别持有长星生物股权比例占比将由3.77%降至3.7589%。

  5、2024年10月,公司收到诺华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讼状,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停止侵害其第200680001733.0号发明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二原告专利权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销毁库存的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判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金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保留根据进一步取得的证据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根据本公司与苏州晶云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合作框架协议》及《新晶型技术许可使用协议》,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相关专利系合作对方苏州晶云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鹏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云华鹏制药有限公司使用,该制剂产品的全部权益归属于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云华鹏制药有限公司,本公司仅作为该制剂产品项目持有人申请该产品上市,若该制剂产品涉及的技术秘密侵权第三方权益的,由专利授权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预计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要影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方南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毛松英会计机构负责人:毛松英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方南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毛松英会计机构负责人:毛松英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