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水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临金复〔2023〕43号
青岛银行临沂分行:
你分行《青岛银行临沂分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水支行开业的请示》(青银临沂发〔2023〕50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水支行开业的请示,营业地址为临沂市沂水县长安中路与双成路交汇处东北角。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基金;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办理在分行经营范围内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你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