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广场地铁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国金复〔2023〕146号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五四广场地铁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3〕912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四广场地铁社区支行终止营业,注销01045423号《金融许可证》。
二、原则同意你行的机构终止实施方案。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上述机构予以撤销,不得再对外办理任何金融业务。
三、你行须于收到本批复后15日内将上述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交回我局,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该机构终止营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你行须妥善做好上述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落实好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并于完成撤销工作后1个月内将机构撤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此复。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