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国金复〔2024〕9号
青岛银行:
你行《青岛银行关于深圳路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3〕96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路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01号40-204户、40-205户、40-206户、40-207户、40-208户、40-209户。
二、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上级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及其他资料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机构开业涉及其他法定登记变更程序的,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
四、该机构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须于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