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柳行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山东监管局
济金复〔2024〕97号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你分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关于青岛银行济宁高新柳行支行开业的请示》(青银济宁发〔2024〕31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高新柳行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东四路南区商务楼东端第二间。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济宁监管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