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开业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金复〔2024〕94号
青岛银行:
《青岛银行关于市北第二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24〕96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第二支行开业,营业场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166-1号、166-2号、166-3号。
二、核准该机构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行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你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该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
此复。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