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8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6日,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具体内容如下:
一、概述
1、投资目的
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额度
根据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资金状况,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上述投资额度内,各投资主体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3、投资对象
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实际为固定收益类的信托产品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可变现或可赎回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产品。公司开展现金管理不涉及风险投资。
4、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为自有闲置资金,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
5、现金管理期限
现金管理期限为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6、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提供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及经营计划的变化在上述额度内适时适量地实施,但投资理财的未来实际收益难以固定,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而低于预期;
(2)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
(3)相关人员操作和道德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方式的投资决策、职能分工、执行控制、投资处置、跟踪与监督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公司将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现金管理产品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密切跟踪现金管理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现金管理资金的安全性。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资金投向及进展,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管理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可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9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6日,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授权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事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26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其中新股发行数量为1,524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为30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1.14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4,573,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363,6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8,210,0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3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9]3003号《验资报告》。
根据《亚世光电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如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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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91,299,961.74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47,407,355.92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以上述存款方式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4、实施方式
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审批上述存款业务涉及的方案及签署现金管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
5、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具体现金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6、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上述现金管理产品均将严格进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与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具体实施现金管理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决策人员、具体实施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6)上述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
五、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旨在控制风险,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实现现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决议有效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使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本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
3)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并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大额存单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综上,保荐机构对亚世光电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0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6日,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公司及下属控股与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目前公司出口业务占公司总体业务的比重较大,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近年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在全球经济急剧变化的环境中,公司需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以确保公司实际业务的稳健发展,因此公司拟利用金融衍生品工具进行汇率及利率风险管理。
二、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货币互换业务、利率互换业务以及外汇期权业务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期间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该额度可滚动使用。其中,开展外汇掉期业务,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需根据银行的要求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质押。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投入其他资金。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内负责相关协议及文件的签署。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2、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获取无风险收益、提高股东回报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及风控策略。
3、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
4、设专人对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持续监控,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层,并积极应对。
5、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2023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内负责相关协议及文件的签署。本议案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目前公司出口业务占公司总体业务的比重较大,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近年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公司需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以确保公司实际业务的稳健发展,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2023年开展合约量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利于减少因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波动频繁带来的汇兑损失和财务费用,降低汇率和利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2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合称“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全折人民币3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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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保函、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等。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的授信方案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通过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在综合授信额度内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具体授信事项进行调整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2 证券简称:亚世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3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财务资助的对象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新光电”),财务资助方式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财务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下同),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财务资助为无息借款。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董事JIA 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LIU HUI女士与该议案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奇新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且奇新光电已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整体风险可控,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的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奇新光电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财务资助的具体情况如下:
1、资助对象:奇新光电
2、资助金额:拟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即在任一时点资助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提供资助后即从总额度内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以后额度即行恢复。
3、额度使用期限:本额度可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可根据奇新光电实际经营情况向其分次提供财务资助,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奇新光电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支付其他与经营直接相关的款项等。
5、利息:免息
6、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7、担保措施:无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董事JIA 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LIU HUI女士与该议案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财务资助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奇新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1月5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10TRU44M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00万元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6、注册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越岭路288号
7、法定代表人:贾继涛
8、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或限制的领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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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控股股东:亚世光电
11、实际控制人:JIA JITAO
12、2022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奇新光电2022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6,413.03万元、负债总额为24,296.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2,116.98万元、营业收入为22,200.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5.00万元,不存在或有事项。奇新光电公司资信良好,未发生过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形。
13、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情况
(1)关联人股东
1)JIA JITAO先生,澳大利亚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JIA JITAO先生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61,523,475股股份。
2)边瑞群女士,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边瑞群女士持有公司20,880,000股股份。
3)林雪峰先生,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雪峰先生持有公司20,879,983股股份。
4)耿素芳女士,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耿素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5)黄昶先生,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6)那松先生,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那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7)贾艳女士,中国国籍,住所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任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
(2)除上述关联人股东外,奇新光电的其他股东(境内自然人股东50人及境外自然人股东2人)均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3)奇新光电的上述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本次均未按出资比例向奇新光电共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公司未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担保。
14、奇新光电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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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奇新光电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为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奇新光电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6、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其他途径查询,奇新光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奇新光电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签署资助协议有效。
财务资助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具体协议内容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视奇新光电融资需求进行签署,届时将约定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等内容,具体条款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为准。
财务资助事项实际发生后,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奇新光电为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78.43%(本数据与上文奇新光电股权结构中相关数据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奇新光电其他股东因持股比例较小未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但奇新光电已建立了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资产质量较高、经营情况及行业前景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因此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因董事JIA JITAO先生、边瑞群女士、林雪峰先生、LIU HUI女士与该议案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需要回避表决。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该议案将直接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可以进一步支持其所属项目的运营和发展,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余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3%。
除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奇新光电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金额。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本数据与上文奇新光电股权结构中相关数据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