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青农商行原行长去年考核“不称职”,三名副行长“基本称职”,代行长任职资格半年未获准
财联社6月1日讯(记者 梁柯志)5月31日,青岛农商行发布公告,披露了即将在6月20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其中对董监高履职评价报告显示,年初已经离职的青岛农商行原行长刘宗波,2022年的履职评价被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双认定为“不称职”。
而除刘宗波之外,时任风险总监姜伟亦被评定为不称职,时任三位副行长贾承刚、丁明来、王建华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公开信息显示,姜伟、贾承刚、王建华三人此前已经辞去相关职务。
不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总体评价仍以正面为主,并未明确指出刘宗波等人被评定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具体原因。
年报显示,2022年,青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99.44亿元,同比下降3.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17亿元,同比下降24.4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45亿元,同比下降25.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75亿元,同比增长153.11%。
青岛农商行称,2022年,受多因素影响,本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近期,青岛农商行接受罚单不断。
4月底,青岛银保监局刚公布两则罚单,青岛农商行因贷款管理、同业授信管理不审慎等,合计被罚超3000万元。
1月28日,青岛银保监局新年的首张罚单开给了青岛农商行,因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投资业务投后风险管控不到位、员工行为管控不力等罚款金额高达4410万元。
评定不称职一般可以即刻解聘
按照金融机构履职评价的一般规定,如果考核不称职者是可以直接免除职务和解除合同。
1月3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就规定,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财联社记者发现,此前与刘宗波类似的事情仅有民生银行原副行长邢本秀突然被董事会宣布解聘的事件。
2016年6月8日,民生银行发布董事会公告,宣布《关于解聘邢本秀先生副行长职务的决议》,该决议以14票全票通过。公告称是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第37条提到:违纪违规及经营管理重大责任事故采用专项调查评估方式考核,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直接调整其尽职考评结果的层级,直至考评结果降为不称职层级或提请董事会解聘其管理职务。
不过,银行高管人员尤其是行长、董事长年度考核列为不称职的情况依然非常罕见。
刘宗波为首任行长,年初因超期服役辞任
公开资料显示,刘宗波自2012年6月担任青岛农商银行党委行长。此前任职于山东省农信联社,历任政策法规部、业务发展部部长;2009年4月至2012年6月,任职于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担任党委副书记、主任等。
青岛农商银行是由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和青岛市的其他8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改制成立的。2012年6月,青岛农商银行正式开业,刘宗波就此担任了青岛农商银行的第一任行长,至今已经超过10年。
按照2019年末原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关键人员和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刘宗波的确已经超期服役3年之久。
代行长任职资格半年未获准
今年1月18日,青岛农商行发布公告称,刘宗波因超过关键人员任职期限的相关规定及年龄原因,辞去该行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行长等职务。且辞职后,刘宗波不在该行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同时,董事会聘任于丰星为该行行长,在其取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之前,由其代为履行行长职责。不过,在4月份发布的2022年年报上,于丰星仍以代行长身份出现,截至目前仍未获得监管核准。
值得关注的是,在股东大会前夕,青岛农商行主动披露两起诉讼进展。
4月29日,青农商行披露诉讼事项称,该行与“巴龙系”两家公司——巴龙集团和巴龙建设合计8.76亿元的借款本金及4244.3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未收回。
5月25日,青农商行发布公告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将于6月28日10时至6月29日10时止,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该行股东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龙集团”)、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巴龙建设”)所持本行部分股份。
作为青农商行第三大股东,这两家“巴龙系”公司在该行合计高达近9亿元的借款逾期未还,目前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青岛农商行招股说明书显示,巴龙国际和巴龙建设是创始股东,分别持有4.5%和3.5%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