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堵塞安全出口等,天元股份子公司收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元股份3月27日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天之元”)收到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平湖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天之元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堵塞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天之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天之元厂区内的部分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天之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