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003011证券简称:海象新材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上升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双方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受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贬值以及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同比有所提高;
2、公司持续强化降费提效管理,不断地在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方面进行优化和提升,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11证券简称:海象新材公告编号:2023-044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二三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4.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164.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1.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9.16%;预留2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0.1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8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7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海象新材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3.39元/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72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84.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1.80%。其中,首次授予164.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1.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9.16%;预留2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67.60万股的0.1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0.8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到预留部分的,调整后预留部分额度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份额的20%。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授出的,则自动失效。
⑤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在公司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一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3.3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每份23.39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75%: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1.18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6.80元。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海象新材是目前国内领先的PVC地板生产及出口商之一,主要从事PVC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凭借着多年的技术研发积累、可靠的产品质量以及多年的市场推广,公司已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产品已在PVC地板客户群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目前从事PVC地板行业的企业众多,多数企业经营规模不大且研发设计和销售能力较弱,市场集中度较低,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行业整体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加上市场前景较好,吸引了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进入本行业,未来市场竞争将加剧。PVC地板行业对生产设备、各个重点环节工艺及规模化生产线等方面有较高的技术要求,生产技术和研发能力是PVC地板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在当前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行业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标配”,仅仅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已经无法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人才需求。
未来公司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拓展市场空间、扩大业务规模、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故亟需留住现有核心骨干人才并引入新进优秀人才以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提高行业竞争能力;鉴于行业特性及公司目前股价情况,故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以增强激励效果。
本次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公司本着有效激励和兼顾内部平衡的原则,拟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定的折扣,以保证激励的有效性,从而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并有利于推动激励目标的实现。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这也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实现吸引行业优秀人才、留住和激励现有核心骨干人才从而建立人才储备梯队的根本目的。对此,公司已聘请了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历史激励效果、员工薪酬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从稳固中层管理团队、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保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每份23.39元。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第八章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均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从事PVC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美国、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对PVC地板的接受程度较高且PVC地板产能有限,公司的产品主要向境外销售。但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尤其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加征关税等相关政策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10%、20%和40%或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10%、20%和40%。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业绩和贡献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可行权日
在可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0.91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0.9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51%、19.38%、20.49%(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有效期对应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07%(采用公司最近一期的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在2023年8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64.50万份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工作原因发生正常职务变更或轮岗,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有权按激励对象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对其进行考核,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若激励对象拒绝公司轮岗制工作安排,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则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等,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后不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11证券简称:海象新材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
7、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00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6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不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单独计票的结果将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同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独立董事王磊作为征集人就上述议案1-3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另行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视为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
(3)办理登记手续,可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但不受理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7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3-80776966
联系传真:0573-87279999
联系邮箱:walrus@walrusfloors.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幢邮编:314400
联系人:吕思佳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3011”,投票简称为“海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7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下午14:00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案行使如下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有效期限:
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003011证券简称:海象新材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厂房暨签订施工合同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概述
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实际业务需要,拟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昌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新厂房,并拟与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总额约为人民币13,320万元。公司投资项目为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本次规划先新建厂房,新建厂房将部分用于仓储,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仓储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授权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2、项目地址: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
3、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包含1#厂房、2#厂房、3#楼配套用房、4#楼配套用房工程的桩基围护、土建、水电、消防及通风、室外总体配套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等;本项目建筑面积71,212.15平方米。
4、建设周期:360日历天(最终以实际建设情况为准)
5、投资金额:建筑工程施工费用约为13,320万元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施工合同相对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庆云洛塘街18号
3、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4、注册资本:10,101万元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花卉种植;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地产经纪;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说明:合同相对方与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类似交易情况: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近三年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三)履约能力: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拥有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具备履约合同能力。
四、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1、发包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承包人:浙江卡森建设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
(三)工程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含1#厂房、2#厂房、3#楼配套用房、4#楼配套用房工程的桩基围护、土建、水电、消防及通风、室外总体配套工程等,具体详见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等;本项目建筑面积71,212.15平方米。
(四)工程地点
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
(五)合同工期
360日历天。
(六)建设工程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1、工程价格:人民币13,320万元
2、支付方式:
(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自工程开工起,按月进行验工计价。
(2)每年春节前,发包人支付总承包人上一年度总产值的5%的工程进度款(包括人工费专项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成全部合同要求的验收内容),工程款支付至合同内已完工程价(扣除整体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内暂估价部分)的85%(包括人工费专项费用),退还履约保函。工程审价结束后,工程价款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竣工后保修金。
(七)合同生效
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八)主要违约责任条款
1、发包人方面: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备料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承包人方面: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2022年6月,公司得知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一块占地面积约为73亩的土地准备出让,该地块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经公司评估,上述土地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具有重大意义,故与政府达成的了初步的用地意向。2022年10月,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初步规划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政府将分期供地,其中一期约48.3亩。该《投资协议书》主要涉及用地意向和初步投资规划,未涉及投资金额。
2022年11月,公司与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G524国道西侧、石泾路南侧的32,253平方米(48.38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2,71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上述合同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已在《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其他重大合同”中对取得土地所有权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取得土地后,公司对项目进行了评估与规划,受关税、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大环境等因素影响,国内生产基地产品订单需求有所下降,国内目前现有的研发生产能力已能够满足当前市场需求。此外,由于公司原厂房仓储能力不足,自2017年向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租赁了厂房,用于存放公司生产的成品以及安置部分生产线;公司自2018年和浙江皮意纺织有限公司租赁了厂房,用于存放公司生产的成品。上述租赁的厂房,政府计划对业主单位的土地腾退收储,公司未来无法继续租赁,需将部分原安置于海宁三足足装有限公司的生产线进行搬迁,并需另行安排仓储空间。
综合考虑上述原因,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先规划建设厂房,所建设的厂房部分用于仓储,并将部分生产线搬迁至该项目新建厂房。由于该厂房建设用地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生产线搬迁后更有利于生产流水动线顺畅,调整产线合理化布局。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
(二)存在的风险
1、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年产1200万平方米高级弹性地板项目,因其土地位置毗邻公司现在的生产管理区域的发展战略性考虑,先规划建设厂房,后续公司将依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在满足现有需求的基础上,对建设的厂房作出其他规划,其中部分用于仓储。存在改变合同土地用途的风险。
2、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项目投产3年后,销售收入亩均不低于97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41万元/亩。如公司正式投产后,产能严重不足,造成厂房闲置,5年内甲方有权按出让价收回土地,地上构筑物按评估价收回。本项目投资建设后存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收入、税收标准,土地被回收的风险。
3、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约定项目用地约为73亩,现已取得一期32,253平方米(48.38亩)的土地使用权,二期16,460平方米(24.69亩)的土地使用权未取得。现因政府对区域规划的调整,以及公司实际使用的需求,二期供地方案待一期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存在二期土地无法取得使用权的风险。
4、合同已就违约和争议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由于合同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可能会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时竣工、验收等风险。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就本次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土地具有较高的战略价值,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仓储能力,合理优化生产产线布局,为公司的稳定经营提供坚实保障,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公司预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且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