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扬子新材年报造假遭预处罚 广西能源、新宁物流、ST步森索赔进行中

http://ddx.gubit.cn  2023-08-02 23:56  新宁物流(300013)公司分析

2023年8月1日,扬子新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记者了解到,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2018年度报告、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持股分别为16.4%、16.4%、12.3%,曾任公司总经理。通过股权代持,胡卫林持有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除了扬子新材以外,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还有广西能源新宁物流ST步森的股票索赔线索征集中。按照不诉不赔的原则,广大相应受损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投资受损。

扬子新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索赔线索正在征集中

扬子新材(002652)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经查明,扬子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0年期间,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金属、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647,286.05元,2019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311,398.12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度报告中披露。(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058,336.35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102,101.67元,约占2020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广西能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赔线索征集中

2023年1月4日,广西能源(600310)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一)广西能源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2019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3.39%、14.07%。(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月6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新宁物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股票索赔仍在征集中

新宁物流(300013)曾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2023年4月27日,新宁物流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是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步森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股票索赔征集中

ST步森(002569)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1年1月22日,ST步森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ST步森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ST步森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ST步森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ST步森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据此,ST步森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2年11月11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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