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旗下一医院被处罚

查股网  2025-09-26 20:33  爱尔眼科(300015)个股分析

近日

信用中国平台显示

山东莱芜爱尔眼科医院因使用

1名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

医学毕业生

独立操作眼科超声影像检查

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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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莱芜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开办的莱芜爱尔眼科医院使用1名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操作眼科超声影像检查,行为不超过3个月,对违法行为已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情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决定于9月5日对莱芜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另据企查查显示,莱芜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2018年1月2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眼科(含医学验光配镜);内科(门诊);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记者查询企查查发现,莱芜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湖南长沙,成立于2003年,上市于2009年10月30日。

【新闻多一点】

无资质人员,包括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人员。这些人员因缺乏相应医学专科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医疗行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对医疗安全与质量构成威胁。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护理专业、检验专业等都属于不同类别执业范围,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执业范围安排其执业。非专科医生、护士等因缺乏专业资质从事检验、影像等工作也会导致结果准确性下降、误诊漏诊的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经济观察报、企查查、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