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中青宝、*ST银江、正平股份索赔进行中

查股网  2024-06-26 23:10  *ST银江(300020)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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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鸿博股份中青宝*ST银江正平股份等股票索赔线索正在征集当中,相应受损的广大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鸿博股份一季度主营收入上升利好股民索赔

鸿博股份(002229)202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

4月30日鸿博股份发布的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55亿元,同比上升7.59%;归母净利润-2506.39万元,同比下降37.33%;扣非净利润-2907.87万元,同比下降44.49%;负债率51.42%,投资收益394.23万元,财务费用526.84万元,毛利率15.53%。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青宝一季度营业收入增长有利受损股民维权

中青宝(300052)2024年4月27日发布的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88万元,同比增长18.24%,归母净利润为-0.11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5万元,同比下降57.88%,资产负债率为46.51%,同比上升4.52个百分点。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8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银江被警示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ST银江(300020)2024年5月2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ST银江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395.10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董事会秘书吴孟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正平股份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正平股份(603843)于2024年3月29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经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正平股份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17,885,280.2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1%。

正平股份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2.38亿元,同比下降16.07%;归母净利润-1656.12万元,同比上升48.01%;扣非净利润-1919.68万元,同比上升46.42%;负债率85.26%,投资收益367.08万元,财务费用2574.32万元,毛利率2.54%。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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