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投资者索赔现“案中案”,福建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查股网  2024-12-17 17:06  中创环保(300056)个股分析

(来源:银柿财经)

厦门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显示,中创环保需向投资者赔偿约6500万元。

中创环保(300056.SZ)金额高达6500余万元的投资者赔偿出现变数。

12月16日晚间,中创环保公告称,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此前涉及的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民事判决,发回厦门中院重审。

中创环保这一诉讼最早可追溯至2021年1月前,2023年8月,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创环保向戴烨等255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0.65亿元。此后,中创环保提起上诉。

银柿财经了解到,这一案件于近日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背后牵涉到了“案中案”——另有一起同时进行的操纵市场案件,影响了虚假陈述案的审判。

200余位投资者向中创环保索赔

中创环保前身厦门三维丝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009年3月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登陆深交所。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包含有色金属材料,过滤材料和环境治理三大板块。

上市后,中创环保经历过两次实控人变更,第一次在2020年7月,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当年年初,公司已将名称由“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是在2024年7月份,随着控股股东上层股权结构调动,公司转入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中创环保曾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这也是公司上述投资者索赔纠纷的起因。2017年12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启动调查,并于2019年4月由厦门证监局调查、审理终结。结果显示,彼时证券简称仍为三维丝的中创环保,存在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等问题。

投资者维权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已与部分投资者和解,另有部分案件在审理中。2021年1月,厦门中院裁定,李甲平等56名投资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创环保赔偿各原告投资损失合计2000余万元以及通讯费、诉讼费等费用,确定沈国民等2人为拟任代表人。由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从一审判决看,最终的维权投资者人数达到255人。

2023年8月,厦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创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烨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55,213,562.77元;向原告杨立军等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10,325,656.22元,金额合计超过650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中创环保彼时已根据判决金额调整当期利润,不过,公司未放弃上诉权利。

部分投资者或有操纵市场情形,福建高院裁定重审

12月16日盘后,中创环保公布了案件最新的进展:福建高院已对上诉人梁孟柏、梁玉玲因与上诉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戴烨等255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审理,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厦门中院此前的民事判决,并发回厦门中院重审。

银柿财经从接近本案的人士处了解到,福建高院所指的事实不清,主要是两项内容,一项是“揭露日”认定不当,其二是还存在投资者操纵股价情况。

银柿财经获取的一份裁定书显示,福建高院指出,中创环保发布《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的时间为2017年4月5日19:11、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2日18:18,均系在当日股市收盘后,并未对发布当日的交易产生影响,真正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是下一个交易日,故案涉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应为前述公告发布的次日。

“案涉投资者及中创环保一审亦均认可案涉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分别为2017年4月6日、2017年12月23日,一审将揭露日认定为前述两个公告发布当日不当,该事实将对部分投资者损失的测算造成影响。”福建高院指出。

所谓的揭露日,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重要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存在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以及基准价格,四个概念共同构成了“三日一价”,确定原告的资格范围、确定赔偿的范围。

同时,这一裁定书显示,中创环保还存在部分投资者或有的操纵股价的情况。今年3月8日,中创环保起诉案涉投资者严琳、施展、刘瑞林、楼益女、魏玉芳、陈学东、陈学庚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在该案中,中创环保请求确认严琳等人存在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操纵中创环保股票价格的共同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24年8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银柿财经注意到,在此次证券虚假陈述维权的255人名单中,均能找到这几位被中创环保起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名字。此外,2017年,一位名为严琳的投资者,曾新进入中创环保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

最迟在2020年9月前,中创环保就已注意到在它看来是“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公司方面彼时曾表示,在公司2016~2017年发生控股权之争期间,经比对股东大会的投票记录,起诉股民买入卖出时间,发现部分“投资者”(主要存在于起诉金额五十万以上的股民)买入时点在罢免公司原董事长罗祥波夫妇之前的临近时间,对罢免罗祥波夫妇的议案全部投赞成票;在罗祥波夫妇夺回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大会上,该部分“投资者”对罗祥波夫妇提出的罢免有关董事的议案全部投反对票。

进而,中创环保认为,这部分“投资者”不是以二级市场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者,投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合谋谋取控制权,达到罢免公司原董事长罗祥波的目的。另外,具有上述行为的部分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市值多达3000万元~5000万元之巨,存在着恶意投资甚至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可能。因此公司保留请求监管部门对这部分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谋取控制权的一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调查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司拟对该部分投资者提起反诉,主张谋求控制权之争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中创环保发现的这一事项,或是其在虚假陈述案中争取到重审的一大原因。根据新司法解释,当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福建高院看来,严琳等人是否存在中创环保所称的操纵该公司股价的情形,需待另案判决认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事实存在与否将影响案涉投资者损失的计算。综上,福建高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