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被警示5名保代被批评 保荐豫金刚石定增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8日讯深交所昨日公布了关于对于国庆、葛建伟、郑克国、张旭东、傅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3〕303号)及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发的监管函(深证函〔2023〕661号)。
决定书显示,东北证券是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300064.SZ,已退市)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其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预投资金,预投资金中部分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2017年、2018年募投项目流向相关主体的资金中有部分被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相关事项和执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豫金刚石将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募集专户划转至基本账户,随后转入与募投项目建设无关的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账户。东北证券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划转至基本账户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金刚石基本账户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项予以关注。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豫金刚石2018年年报中披露多宗诉讼情况。东北证券未对此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持续督导底稿仅收集豫金刚石用印记录,未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背景,未发现诉讼事项背后涉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深交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5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深交所对东北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于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作为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所签字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深交所指出,于国庆、傅坦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郑克国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葛建伟、张旭东了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于国庆、葛建伟、郑克国、张旭东、傅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以下为原文:
监管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函〔2023〕661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作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未按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其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预投资金,预投资金中部分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2017年、2018年募投项目流向相关主体的资金中有部分被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相关事项和执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豫金刚石将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募集专户划转至基本账户,随后转入与募投项目建设无关的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账户。东北证券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划转至基本账户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金刚石基本账户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项予以关注。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豫金刚石2018年年报中披露多宗诉讼情况。东北证券未对此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持续督导底稿仅收集豫金刚石用印记录,未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背景,未发现诉讼事项背后涉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5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16.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对此应高度重视,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引以为戒,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提供证券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对于国庆、葛建伟、郑克国、张旭东、傅坦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会〔2023〕303号
当事人:
于国庆,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葛建伟,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郑克国,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旭东,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傅坦,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5号)查明的事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是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审慎核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东北证券未按要求对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未发现其认购资金实际来源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且由豫金刚石关联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郭某希、郑某芝夫妇,以及本次发行认缴对象朱某营及其配偶曹某霞进行担保等情况,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二、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一)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
2017年4月,豫金刚石使用募集资金置换2016年预投资金,预投资金中部分被豫金刚石实际控制人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置换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取得充分、恰当的核查依据。
(二)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
2017年、2018年募投项目流向相关主体的资金中有部分被郭某希实际占用,东北证券未按《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充分关注、了解发行人相关事项和执行相关现场检查事项。
(三)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
2018年3月,豫金刚石将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募集专户划转至基本账户,随后转入与募投项目建设无关的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账户。东北证券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划转至基本账户事项提出异议,也未对募投项目建设资金从豫金刚石基本账户流向深圳金利福事项予以关注。
(四)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豫金刚石2018年年报中披露多宗诉讼情况。东北证券未对此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在持续督导底稿仅收集豫金刚石用印记录,未了解诉讼事项的形成背景,未发现诉讼事项背后涉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担保情况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于国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葛建伟(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傅坦(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郑克国(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张旭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作为东北证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所签字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于国庆、傅坦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郑克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3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葛建伟、张旭东了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和《保荐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6.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于国庆、葛建伟、郑克国、张旭东、傅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