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出手!剑指GQY视讯年报11大问题
5月6日盘后,GQY视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问询函共列出了11项问题,需补充说明事项多达数十项。此前,GQY视讯原实控人郭启寅已因违规减持收到关注函。
是否向经销商“压货”?
2023年年报显示,GQY视讯2023年实现收入1.35亿元,同比下滑17.30%,其中第四季度收入4514.87万元,占全年收入比重为33.44%;直销、经销业务收入分别为7866.89万元和5635.56万元,分别同比下滑25.87%和1.40%,经销业务收入占比由35.00%提升至41.74%;大屏拼接显示系统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分别为1.19亿元和1549.14万元,分别同比变动-22.03%和58.69%,且系统集成业务对应营业成本仅有直接材料和其他费用,人工费为0;根据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本期营业收入扣除金额为117.74万元,主要包括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新增的贸易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对此,深交所要求GQY视讯补充说明第四季度确认收入对应的主要合同内容、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和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间、收入确认依据、取得合同方式、对应业务和产品内容、客户名称(关联方合并)和规模、是否公司关联方、合同金额是否与客户规模和经营情况匹配、最终产品流向、信用账期、回款情况、期后是否发生退货退款情况、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毛利率是否存在异常等情形,核查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或收入确认不审慎、不合规的情形。
同时,补充披露经销的具体业务模式,包括经销商选取标准、是否存在大量个人等非法人实体、日常管理、定价机制、物流情况、退换货机制等,结合经销商代理公司产品最终销售情况、期末应收账款及回款情况等核查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等问题。
扣非净利润连续三年亏损
2021年至2023年,GQY视讯扣非净利润分别亏损1963.86万元、3678.56万元、3337.54万元。2023年,公司大屏拼接显示系统收入为1.19亿元,同比下滑22.03%;销量为7129单元,测算单价为16673元,同比下滑169.71%;营业成本下滑31.87%,其中直接材料、人工费、折旧费、分别同比下滑32.59%、34.13%、13.10%。2023年审计报告显示,GQY视讯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深交所要求GQY视讯结合行业环境、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现金流情况、债务情况等,说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认定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是否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采取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年报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年审会计师就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还需补充说明大屏拼接显示系统业务经营策略、定价策略和模式、主要产品价格、业务模式,并结合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公司测算价格大幅下降的原因;单位人工成本、工时耗用、生产人员人数变动等,说明公司产品销量增长背景下各项营业成本大幅下滑的原因和合理性;2021年至2023年毛利率大幅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
大客户、供应商变动频繁
深交所问询函显示,2021年至2023年,GQY视讯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变动频繁。
2023年第一大供应商蓝普视讯为公司参股公司,持股比例为30%;天眼查显示,第一大客户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销售额为2353.98万元,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660万元,第三大客户容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761.06万元,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60万元,且与第四大供应商纳协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同名股东岳国涛,持股比例分别为5%和100%,第四大客户兰考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销售金额为754.72万元,2023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760万元,第五大客户浙江大丰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高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开封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共同投资情形。
深交所要求GQY视讯补充说明2021年至2023年公司前五大客户的交易内容、合同取得方式、合同金额等情况,核查销售价格是否公允,说明客户变动频繁的原因和合理性;补充说明2021年至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的交易内容、开始合作时间等情况,说明供应商变动频繁的原因和合理性;并结合蓝普视讯成立背景、主要业务内容、其他投资股东背景及是否与公司、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公司采购模式,说明公司向蓝普视讯采购商品的原因和合理性,核查采购价格和条件是否公允。
此外,针对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增长、对广州创显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比例提升至100%、注销子公司等问题,深交所均提出补充说明要求。
原实控人违规减持
此前,深交所已向GQY视讯原实际控制人郭启寅发出《关注函》。4月22日晚间,GQY视讯披露公告称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郭启寅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2024年1月29日,郭启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责令郭启寅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深交所指出,郭启寅上述减持公司股份行为涉嫌违反该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将视核查情况采取纪律处分等相应措施。
审读:任明杰
编辑:王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