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期年报虚假记载 金通灵及时任董事长等合计被罚570万

查股网  2024-01-03 15:42  金通灵(300091)个股分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1月3日,金通灵发布公告称,收到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其中,金通灵及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4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款570万元。

(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公告显示,经查,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42.43万元、54973.13万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47.88万元、14767.16万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671.62万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证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供述江苏证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江苏证监局还对金通灵下发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相关人员还下发了两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其中,由于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及时以及未及时合理预估预计负债,导致金通灵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对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季伟、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袁学礼、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建华作为公司董事长,朱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冯霞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对金通灵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行为负有责任,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1月2日,深交所也对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下发了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和监管函。

其中,深交所决定对金通灵、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季伟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袁学礼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图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图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图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该集团官网介绍显示,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依托工业鼓风机、压缩机、小型汽轮机、新能源锅炉、海水制冰机等设备制造,服务于电力、化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图源: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