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金通灵及董秘陈树军等被警示
中新经纬6月14日电 金通灵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6月1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2024年1月27日,金通灵披露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2),预计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0000万元至40000万元;2024年4月18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1.0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未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
江苏证监局指出,金通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通灵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证券部门未能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申志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树军作为公司董秘,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通灵、申志刚、陈树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新经纬注意到,此前,因涉金通灵长达6年的财务造假问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及光大证券、华西证券、东吴证券、国海证券四家券商集体遭罚。
具体来看,大华所因对金通灵年度财报审计未能勤勉尽责,合计被罚没4402.08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而东吴证券、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四家券商的业务疏漏贯穿于金通灵造假6年中的发债、定增、并购等多个环节,涉事券商及相关负责人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依托工业鼓风机、压缩机、小型汽轮机、新能源锅炉、海水制冰机等设备制造,服务于电力、化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级市场方面,金通灵14日收跌2.14%报1.37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