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因仲裁裁决未及时披露信息
金融界11月15日消息,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日升”)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公告,通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的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此警示函与公司早前未能及时披露与FOCUS FUTURA HOLDING PARTICIPAES S.A.相关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裁决事项有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该裁决要求东方日升支付71,675,191.80美元,预计影响2023年度净利润约385,524,729.77元。警示函要求东方日升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措施改善信息披露。公司表示,此监管措施不影响正常经营,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治理水平,并确保利益相关者利益,呼吁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