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交易对方被新疆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证智能财讯 新研股份(300159)5月15日晚间公告,公司在2015年3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交易对方之韩华、杨立军、卢臻、胡鑫、张舜、刘继春、方子恒、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八方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警示函称,2015年3月和2015年5月,上述八方与新研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新研股份向八方收购所持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由八方作出业绩承诺。另外,八方与新研股份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了2015年-2017年度内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亿元、2.4亿元和4亿元,若业绩承诺期内新航钛科技扣非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由八方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
202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向新研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5年至2019年存在虚增利润情形。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确认,业绩承诺期新航钛科技扣非净利润低于八方作出的承诺。根据各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截至目前,八方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八方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八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