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公司单位行贿罪被公开谴责 聚光科技曾四年三“吃”监管函
财联社4月7日讯(记者 汪斌)因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南聚光”)犯下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300203.SZ)被认定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今日晚间,聚光科技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去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某作为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深交所指出,叶某因使用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导致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叶某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万元。深交所认为聚光科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前的4月3日,聚光科技刚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显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2)云0303刑初61号),认定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犯单位行贿罪。聚光科技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和丁建萍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二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过往公告显示,聚光科技最早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云南聚光涉嫌单位行贿案的公告。2022年11月14日,公司再公告,云南聚光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80万元。前述判决宣判后,云南聚光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公告称,云南曲靖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聚光科技官网显示,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等领域的仪器仪表。据公告,云南聚光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3000万元,聚光科技持股比例为51%。
在2023年半年报中,聚光科技曾表示,公司产品和服务客户基本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客户,需求量受政府各项政策、政策执行力度及产业周期影响较大。
值得注意的是,聚光科技在过去几年曾频繁“吃”交易所的监管函。
据深交所网站披露,2020年6月,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导致期内财报进行差错更正被深交所函告;2021年11月,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再收监管函;2023年4月,公司又被出具监管函,原因是公司控股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行为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2016年至2022年,聚光科技的的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从未获评A级,主要为B、C两种考评结果。交易所发布的《评价指引》显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结果分别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业绩方面,聚光科技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归母净利润累计亏损超6亿元。而2023年业绩仍未扭亏。年度业绩预告显示,聚光科技预计2023年归母净利润亏损3.3亿元至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