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虚构黄金贸易业务等导致多期财报存虚假记载,金力泰及时任董事长等遭上海证监局合计罚款550万元
金力泰12月5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20年5月,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公司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8亿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经公司初步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