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黄金贸易业务”等导致相关财报虚假记载,金力泰及时任董事长等遭上海证监局警告并合计罚款550万元
金力泰1月4日公告,1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5月,公司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公司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证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家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