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内幕交易“星星科技” 光大证券前保荐部门负责人被罚
每经记者 王海慜每经编辑 叶峰
日前,证监会网站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次处罚的当事人赵远军曾任光大证券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2020年2月在参与“星星科技”重组过程中违规进行内幕交易。
不过,尽管赵远军在“星星科技”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前精准“潜伏”,但最终却以亏损532.6万元出局。另外,根据处罚决定,证监会依法对赵远军处以共计460万元罚款,加上亏损金额,赵远军此次参与“星星科技”内幕交易折损近千万元。同时证监会还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据证监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赵远军在光大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
据一些上市公司的公告,2018~2020年,赵远军曾任光大证券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此次被证监会处罚缘于赵远军内幕交易“星星科技”,而相关内幕交易的经过和时间线为:2020年2月17日,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2020年2月22日,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就在2月22日几天之后的2020年2月25日、28日,赵远军使用“赵某江”证券账户合计买入“星星科技”160.2万股,成交金额1141.2万元。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星星科技”拟聘请光大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至2021年8月18日、19日,赵远军将累计持有的160.2万股“星星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09.6万元。经计算,上述交易亏损532.6万元。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对赵远军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指出,赵远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赵远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多项申辩意见遭到驳回
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信披违规并称为资本市场三大“毒瘤”。这也是监管持续严打的对象。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约23亿元、同比增长约9%。
公开信息显示,在担任光大证券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之前,赵远军还曾在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多年保代,为一名资深投行人士。而众所周知,内幕交易属于法律禁区,赵远军的上述行为显然已经触犯红线。不过,从近年来的监管处罚案例来看,内幕交易的违规主体多为上市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身为保荐机构的负责人“明知故犯”直接下场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不多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听证过程中,赵远军曾提出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其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为不具有异常性等申辩意见,但未被证监会采纳。
证监会指出,赵远军系法定内幕知情人,在知悉相关重组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荐和个人研究等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此外,上述案件也反映出部分从业人员违规借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存在的道德风险。事实上,无论是借用他人账户还是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都是监管红线,要求员工对其家属的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也是证券行业的常规操作。但近年来,利用亲属等他人账户违规炒股的证券从业人员却不在少数。如2022年12月,河北证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券商研究所研究员靳某获知关于某个股的未公开信息,告知其父亲并指导交易,累计成交411万元。最终,依据有关规定,靳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上述前公司投行员工被罚事项,光大证券向媒体回应表示,坚决支持证监会对公司前员工行政处罚的决定,将严格按照公司问责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