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汇金股份、中装建设、*ST和佳索赔征集中
庚星股份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除了庚星能源以外,最近还有思创医惠、汇金股份、中装建设、*ST华仪、ST深天、*ST和佳等股票的索赔线索征集正在进行当中,请股民朋友关注。
庚星股份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庚星股份(600753)于2023年9月21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庚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燃料油贸易的会计核算存在错误。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供应商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的燃料油贸易未按规定以净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虚增庚星股份2018年营业收入147,706.07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77.05%,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置业)占用公司贸易预付款2,829.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2021年2月,庚星股份控股股东中庚置业及其关联方占用庚星股份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的预付货款2,023.20万元,金额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87%,上述资金占用于2022年12月29日偿还完毕。2023年4月29日,庚星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偿完毕的提示性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披露。
中庚置业、庚星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也未在此后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1月15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汇金股份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汇金股份(300368)于2023年7月28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7月28日(含当日)前买入,并在2023年7月2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中装建设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2023年12月15日,中装建设(002822)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和佳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ST和佳(300273)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3月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3月28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详列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经查,*ST和佳2020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存在重大遗漏。*ST和佳2021年度报告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度,*ST和佳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2021年度*ST和佳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2021年收入62,430,864.78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86%。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3月1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