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索赔案最新进展!股民一审胜诉,这些人还可加入
记者 费国海
近日,投资者诉ST易事特(300376)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传来捷报,据公开消息,广州中院判决部分股民一审胜诉!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易事特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买入ST易事特,并在2023年5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虚假陈述受处罚
ST易事特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关于公司及第一大股东之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之控制人何思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立案告知书》。
2024年12月31日,ST易事特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ST易事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二、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代采业务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三、通过开展具有融资性质的数据中心集成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原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处以1000万元罚款;三、对何佳等十二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易事特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易事特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15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买入易事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出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联系电话:020-28163188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刘国华律师超千次接受权威媒体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