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飞凯材料被责令改正:财报虚增收入等
中新经纬4月15日电 飞凯材料15日晚公告,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40号)、《关于对曹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1号)和《关于对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42号)。
《关于对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公司于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从事PCBA(组装印制电路板)贸易业务,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第7.1.13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PCBA贸易业务实质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和2023年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收入283.01万元、1855.86万元和2711.95万元,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飞凯材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上海证监局指出,曹松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苏斌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曹松、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飞凯材料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合规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官网介绍,飞凯材料成立于2002年,公司从光通信领域紫外固化材料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开始,将核心业务范围逐步拓展至集成电路制造、屏幕显示和医药中间体领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差异化的材料解决方案。
业绩方面,飞凯材料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290.09万元-15435.1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4.48%-76.32%。
二级市场上,飞凯材料15日收报10.75元,跌幅3.67%,公司最新市值56.83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