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股份、浩丰科技、*ST新纺、永安林业索赔进行中

查股网  2024-05-08 23:20  浩丰科技(300419)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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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远程股份浩丰科技*ST新纺永安林业索赔进行中,请股民朋友关注。

远程股份被处罚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公告显示,经查明远程股份(002692)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前后共11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2018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前后共有4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16,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比例为10.69%,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2017年8月至9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10张不具备真实商业,涉及金额合计12,000万元,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2018年4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发10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2018年6月13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2起,累计金额为31,264.50万元,占远程电缆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89%,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8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3,569.05万元,远程电缆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27日和4月30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廖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浩丰科技被立案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浩丰科技(300419)公告称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12月27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新纺被拟处罚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ST新纺(002087)2024年4月28日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告显示,经查*ST新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新纺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新纺涉嫌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016年至2022年*ST新纺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ST新纺涉嫌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020年至2022年*ST新纺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ST新纺涉嫌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ST新纺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消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二、*ST新纺涉嫌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1年*ST新纺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

三、*ST新纺涉嫌虚增存货,导致2016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2年*ST新纺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

四、*ST新纺涉嫌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至2022年*ST新纺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4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永安林业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永安林业(000663)于2024年4月25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永安林业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就李某等17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永安林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3172.55万元。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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