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因业绩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昇辉科技《2024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昇辉科技及李昭强、纪法清、谭海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6月5日,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昇辉科技,300423.SZ)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昇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2025年1月27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160.89万元至6321.78万元。2025年4月24日,公司披露《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0160.89万元至12321.78万元。2025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996.79 万元。昇辉科技《2024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昭强、总经理纪法清、董事会秘书兼时任代财务总监谭海波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昇辉科技及李昭强、纪法清、谭海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山东监管局要求公司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告指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