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监管函

查股网  2025-01-21 17:43  航新科技(300424)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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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1月17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

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航新科技在 2023 年三季报以前对子公司 Magnetic MRO AS 的航材和发动机贸易业

务进行核算时,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业务的性质,将应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导致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 2023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航新科技在对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在 2022 年度将应收账

款 5 年以上的迁徙率从以前年度的 100%调整到 90%,在 2023年度将平均迁徙率选取期间由 2022 年度的 3 个年度调整为 5个年度,上述两项调整涉及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航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4 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第 7.6.7 条的规定。

蒋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余厚蜀作为公司总经理、姚晓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王磊作为公司董事长、曹秉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胡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醒: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据悉,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设备研制及保障、航空维修及服务。主要产品和服务有机载设备研制、检测设备研制、飞机加改装业务、大数据业务、部件维修保障、整机维修保障(包括基地维修、航线维护、飞机内饰改装和飞机喷涂)、航空资产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