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股民一审胜诉,符合这些买卖区间还可加入

记者 费国海
近日,投资者诉红相股份(300427)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红相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红相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红相股份虚假陈述受处罚
2024年2月28日,红相股份披露收到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红相股份2017年-2022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据告知书披露的数据统计,2017年-2022年涉嫌虚增营业收入或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02620.08万元(约10亿元)、虚增或减利润总额合计44864.28万元(约4.48亿元)。
二是欺诈发行,包括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嫌欺诈发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嫌欺诈发行。上述相关发行的申请文件包含上述提及的财务数据,涉嫌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综合多项违法行为,拟决定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同时拟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红相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红相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红相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盘时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157683587@qq.com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