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披露实控人及配偶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订收益保障协议,名家汇及实控人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名家汇12月29日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18年公司未披露程宗玉及其配偶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订的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程宗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对前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程宗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