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职国际会计所收警示函 审计爱司凯2年年报5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7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黎明、杨辉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执业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300521.SZ)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天职国际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审计过程中,内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天职国际底稿记录的检查证据为“对外采购合同和印章审批单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未见审批表。二是天职国际底稿记录的检查证据为“抽取杭州乔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一笔预付账款借方记账凭证”,但审计底稿中票据的被背书人为杭州屹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二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2020年及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过程中,未对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毛利率异常等情况保持应有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别客户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进行分析。三是客户背景核查程序存在缺失,底稿中也未见解释原因。四是未对公司每年12月份收入增幅明显的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在审计中关注。五是未关注到爱司凯设备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也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六是未关注到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单独确认收入的情况,也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2021年审计过程中,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年末有81万元的原料采购,已由供应商直接送至委托加工商,但公司账面未记录。天职国际编制存货调整分录时将其调整至原材料,未将其分类至委托加工物资,存在会计科目错误。二是天职国际两次向委托加工商函证委托加工物资数量,存在函证数据有误、底稿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2021年审计过程中,相关科目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应收账款函证替代程序中,存在合同检查和流水核查底稿无法覆盖替代测试所抽取的样本,部分样本未实际检查的情形。二是天职国际对爱司凯杭州分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执行替代测试时,未验证应付供应商余额。三是天职国际收入审计底稿替代测试中,存在部分客户的验收时间早于发货时间的情况,且审计底稿未见相关原因解释。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五、2021年审计过程中,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没有记录具体的抽样过程。二是天职国际对相关成本费用的风险评估结论为“少计成本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风险”较高,但天职国际采用应对科目的高估风险货币单元抽样方法对费用进行细节测试,通过该抽样方法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综上,广东证监局判定,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黎明、杨辉斌作为爱司凯2020年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爱司凯2020年及2021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天职国际和黎明、杨辉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咨询服务、税务服务、并购融资服务、法务与清算、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作为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专业性咨询机构,天职国际拥有国有特大型企业审计,金融相关审计,信息系统审计,会计司法鉴定,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咨询服务等多项业务资格。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成立于2006年,于201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521。爱司凯是一家致力于工业打印核心技术研发和多技术(微机电系统MEMS、大功率激光、精密制作及智能控制)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0号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黎明、杨辉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黎明、杨辉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执业的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司凯或公司)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天职国际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审计过程中,内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天职国际底稿记录的检查证据为“对外采购合同和印章审批单进行检查”,但审计底稿未见审批表。二是天职国际底稿记录的检查证据为“抽取杭州乔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一笔预付账款借方记账凭证”,但审计底稿中票据的被背书人为杭州屹峰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二者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2020年及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过程中,未对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毛利率差异较大、毛利率异常等情况保持应有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对个别客户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进行分析。三是客户背景核查程序存在缺失,底稿中也未见解释原因。四是未对公司每年12月份收入增幅明显的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在审计中关注。五是未关注到爱司凯设备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也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六是未关注到公司2020年度未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对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单独确认收入的情况,也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2021年审计过程中,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公司年末有81万元的原料采购,已由供应商直接送至委托加工商,但公司账面未记录。天职国际编制存货调整分录时将其调整至原材料,未将其分类至委托加工物资,存在会计科目错误。二是天职国际两次向委托加工商函证委托加工物资数量,存在函证数据有误、底稿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四、2021年审计过程中,相关科目替代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应收账款函证替代程序中,存在合同检查和流水核查底稿无法覆盖替代测试所抽取的样本,部分样本未实际检查的情形。二是天职国际对爱司凯杭州分公司的应付账款余额执行替代测试时,未验证应付供应商余额。三是天职国际收入审计底稿替代测试中,存在部分客户的验收时间早于发货时间的情况,且审计底稿未见相关原因解释。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五、2021年审计过程中,审计抽样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天职国际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研发费用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没有记录具体的抽样过程。二是天职国际对相关成本费用的风险评估结论为“少计成本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风险”较高,但天职国际采用应对科目的高估风险货币单元抽样方法对费用进行细节测试,通过该抽样方法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黎明、杨辉斌作为爱司凯2020年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爱司凯2020年及2021年年报审计中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职国际和黎明、杨辉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天职国际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