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两项违规行为 三超新材及相关责任人被监管警示
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曹卫新
11月5日晚间,三超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公司董事长邹余耀、董事会秘书吉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晚间,就上述违规行为,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重要合同解除事项未及时披露
依据警示函内容,2019年8月31日,三超新材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超硬”)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江苏三超拟以19亿日元购买中村超硬现有的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超硬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不到两年时间,江苏三超于2021年9月27日向中村超硬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经监管调查,对于该进展情况,三超新材未及时予以披露。
记者查阅公告发现,三超新材首次披露上述合同解除相关事项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当日,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江苏三超于2021年11月17日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与中村超硬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全部合同与协议于2021年9月27日有效解除,申请要求中村超硬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以及赔偿其他相关损失与费用。
彼时,三超新材在公告中称,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江苏三超与中村超硬进行了多轮交涉,要求中村超硬尊重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承担履约义务和违约责任,推动双方通过商业谈判解决争议,但均无果。
“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披露需要遵循持续性披露的原则。公司前期披露了重大合同签署情况,后续该事项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进展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在披露形式上,公司不应当以诉讼公告的形式披露,而应当发布专项公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
除上述违规行为外,经监管调查,三超新材还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问题。
经查,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三超新材全资子公司江苏三泓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泓”)存放募集资金的账户均为一般账户,未将募集资金般账户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三超新材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未准确披露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江苏证监局认定,三超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邹余耀、董事会秘书吉国胜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按照监管要求,募集资金属于专款专用的特定资金,需要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不能和企业的一般账户混同。正常情况下,如果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实际情况。”王智斌告诉记者。
11月6日,三超新材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目前,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均规范。”
(编辑 李波 上官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