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康、*ST太安、普利制药、东旭光电索赔征集中

查股网  2024-05-17 23:38  普利制药(300630)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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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先生于2024年3月15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王振滔先生立案。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2号)。5月16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有ST奥康*ST太安普利制药东旭光电等股票的索赔,广大受损的股民朋友可予以关注。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年报,ST奥康被证监会处罚

2021年-2022年,在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603001)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未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年累计发生额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0.88%。截至2024年3月28日,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2022年年报首次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91,999,920.60元;2023年6月10日在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时,公司更正披露2022年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为95,000,000.00元。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截至2023年4月14日,前述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6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多年年报虚假记载,*ST太安被处罚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433)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1号)

据查,太安堂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1年,康爱多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其次,太安堂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张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19年4月10日到2023年9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9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普利制药被立案,受损股民可咨询索赔

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0630)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2024029001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年度报告,则公司股票应当在停牌两个月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于公告后继续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同步终止上市.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5月1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5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东旭光电被立案调查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413)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定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又因期初数无法确定,亦无法于原定时间披露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则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年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郑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4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5月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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