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收益。
(二)理财使用金额
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由公司及子公司共享,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理财资金来源
本次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理财方式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将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金融机构,且购买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资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五)理财期限及实施方式
委托理财的授权期限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个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有效。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授权人士在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委托理财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关联关系
公司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八)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委托理财事项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控制
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对委托理财的权限、审核流程、日常监控与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品种,公司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理财产品的总额不超过3亿元,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及其授权人士在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本次委托管理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并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公司已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涉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国投证券对本次联合光电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6:00(参加现场会议的
股东请于会前20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出席的人员。
(八)会议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
(一)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汇报。
(三)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需对议案10回避表决;
(四)其中议案10、议案11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9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需填好附后的《股东登记表》,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5月1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登记地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1、个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代理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帐户卡、法人持股凭证。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瑶
电话:0760-86138999-88901
邮箱:liangyao@union-optech.com
传真:0760-86138111(传真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四楼董事会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编:528400
(六)会议费用:会期预定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691”,投票简称为“联合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1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5月17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 股东账户号: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如部分行使表决权请特别注明)。
委托人名称(签章):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至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0、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1、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 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
1、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日。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9月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
6、2022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2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2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3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8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1、2020年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期,5名激励对象涉及94,500份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期满后尚未行权,将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激励计划
(1)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至归属登记业务办理前,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涉及的24,000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将由公司统一进行作废处理。
(2)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触发值为:“2023年净利润(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后的净利润,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值,下文亦同)达到15,168.24万元或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达到33,421.48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7,798.21万元,2021-2023三年累计净利润为26,905.71万元,未达到前述考核期规定的解锁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603,800 股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已授予但未满足归属条件的190,000股进行作废处理。
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于2023年12月22日到期,部分期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规定将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同时,因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部分成就至归属登记业务办理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涉及已获授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和第三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此外,2021年激励计划中设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须注销该部分已授予但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注销/作废部分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归属的股权期权/第二类限制股票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注销/作废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2020年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2021年激励计划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