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收警示函后安排中期分红
每经记者 黄鑫磊每经编辑 杨夏
未按招股书承诺分红,兆丰股份(SZ300695,股价37.79元,市值26.8亿元)尝到了“苦果”。6月16日,兆丰股份公告称,公司于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兆丰股份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然而,2020年和2022年,兆丰股份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0亿元和1.6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浙江证监局认为,兆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有关规定,该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兆丰股份在4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上,有投资者提问称:“公司股价长期处于破发状态,特别是近两年,业绩良好,但未见分红,也未见公司有维持股价的举措,请问公司是如何计划回报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在2024年中报是否考虑分红?”彼时,兆丰股份并未明确分红计划,直到收到了警示函。
6月16日,兆丰股份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称为进一步提高分红频次,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据兆丰股份公告,公司中期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分红。中期利润分配条件为2024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同时,兆丰股份中期利润分配下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前述金额,则以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为下限。中期利润分配上限为现金分红总额不超过公司2024年上半年实现的归母净利润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