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收到行政裁定书,法院准许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新城市7月20日公告,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4月24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告字第026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建筑物,建筑物面积共6895.94平方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深龙府行复[2022]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2]318号)和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龙岗规土局作出的深龙规土监[2021](龙城)罚字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被告龙岗区政府作出的深龙府行复[2022]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依法也应予以维持。因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上诉期间,上诉人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新城市大厦于2007年建成,不动产权证书中建筑面积为10,973.62平方米。大厦于2008年投入使用。以公司自用为主,拆除部分不影响公司自用,剩余在租商户均未涉及加建部分。大厦自用部分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原值18,209,952.37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折旧10,922,251.43元,净值7,287,700.94元;出租部分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原值38,781,813.0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累计摊销25,937,172.88元,净值12,844,640.21元。大厦出租率、租金价格与龙岗同区域租赁市场水平一致,房屋整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按规定,近期新增拆除面积约2,447.94平方米,合计拆除面积约2,649.37平方米,目前拆除费用60余万元。新城市大厦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截至2023年6月30日,净值为18,714,670.98元,经减值测试,大厦目前可变现金额远高于资产净值,故无须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