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82证券简称:卓胜微公告编号:2023-062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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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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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公司自2023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将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在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通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范围进行了修订,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规定。
适用情形:比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等。
自2023年1月1日起不适用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规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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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否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详细事项详见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