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蒙泰高新及董事长郭清海等4人被警示
中新经纬12月13日电 因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多项问题,蒙泰高新及董事长郭清海等4人被警示。
蒙泰高新13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广东证监局对蒙泰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信用证先行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以可转债募集资金等额置换7063.65万元,相关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公司研发中心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末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但公司未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是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2笔合计7000万元的定期存单实际持有期为1年3个月,实际投资期超出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有关规定。
四是研发中心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仍使用募集资金列支研发人员2024年4至6月工资,合计111.28万元。
五是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到位,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混同使用、先由自有资金垫付再从监管户置换的情况。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郭清海作为公司董事长,陈光明作为公司总经理,朱少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郑小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蒙泰高新、郭清海、陈光明、朱少芬、郑小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蒙泰高新从事聚丙烯纤维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业绩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蒙泰高新实现营业收入3.43亿元,同比增加4.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51.47万元,上年同期为2578.36万元。
二级市场上,蒙泰高新13日收涨2.54%报23.79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