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业绩预告不准收警示函 拟发不超6.8亿可转债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维康药业,证券代码:300878.SZ)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维康药业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030万元-10,0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8,7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维康药业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300万元-5,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1,800万元-2,800万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维康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和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维康药业、刘忠良、孔晓霞、王静和朱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维康药业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董事长刘忠良的任期起始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公司总经理孔晓霞的任期起始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财务总监王静的任期起始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董事会秘书朱婷的任期起始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任期终止日期为2024年5月16日。
维康药业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11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价格为41.34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任绍忠、钟德颂。
维康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3,134.7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2,559.56万元,较原计划多18,554.56万元。公司2020年8月19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4,005.00万元,计划用于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中药饮片及中药提取、研发中心、仓储中心)、营销网络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维康药业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0,575.18万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为7,315.86万元。
维康药业2022年6月10日发布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439,0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40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股利43,437,096.7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合计转增64,351,254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4,790,322股(最终转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转增结果为准),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维康药业2023年4月4日午间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8,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医药大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空心胶囊、中药配方颗粒及经典名方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及新药等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维康药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维康药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包静静、钟德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孔晓霞、王静、朱婷: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维康药业于2023年1月20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030万元-10,0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6,800万元-8,700万元。2023年4月17日,维康药业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4,300万元-5,3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区间为1,800万元-2,800万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和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