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浙江维康药业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
4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年至2023年9月,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2021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年至2023年9月,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