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维康药业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丁宁)5月27日晚间,维康药业(300878)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5月2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了解,维康药业于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净利润为亏损803.86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浙江证监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总经理孔晓霞、财务总监王静、董事会秘书朱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