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3-11-22 01:45  何氏眼科(301103)个股分析

8、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2,587,027,156.4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115,447,359.41元,资产负债率为18.26%。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2,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2023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4.64%,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5.67%。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的资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

若未来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3年11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伟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何伟先生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提议人何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如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未来发生公司注销本次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法》等关于减资的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2、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且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开始实施。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2)。

(三)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放弃的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2023年11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晓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11月21日,并同意以20.00元/股的价格向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追加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度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督导券商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的485名拟激励对象中,14名激励对象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经过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关联董事何伟、何向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