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想科技曾现募资未投向募投 上市超募2.6亿扣非连亏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4号)显示,2023年9月19日,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观想科技”,301213.SZ)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2023年1-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574,020元购买相关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对外销售。
公司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公司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将前述款项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条的规定。深交所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观想科技9月19日晚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作为观想科技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观想科技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观想科技存在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根据募集资金流水对应的合同及凭证,2023年1月至6月公司募投项目“装备综合保障产品及服务产业化项目”使用14,574,020.00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该项目计划采购的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硬件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随后进行销售。经核查,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所需,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装备综合保障产品及服务产业化项目”,不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综上所述,在2023年1月至6月,因公司管理层及财务人员未准确理解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则,不当使用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上述14,574,020.00元采购款。后经检查发现,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公司向募集资金专户转回不当使用的募集资金14,574,020.00元,纠正了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不当使用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不当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已消除,避免了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严重后果。
2021年12月6日,观想科技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1.50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军伟、李志杰。
观想科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9亿元。观想科技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2.61亿元。观想科技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08亿元,拟分别用于自主可控新一代国防信息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装备综合保障产品及服务产业化项目、研发联试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观想科技发行费用总额为6089.98万元,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4245.28万元。
据观想科技2023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55.41万元,同比增长119.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6.22万元,同比减少48.5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5.85万元,上年同期为-491.7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09.12万元,上年同期为-5074.21万元。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4号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你公司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显示,2023年1-6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4,574,020元购买相关产品,后续该等产品及其他加载了公司软件的产品作为整套定制化产品对外销售。你公司前述募集资金所购买的相关产品实际用于公司现有业务生产经营,未最终投向募投项目。你公司已于2023年9月15日将前述款项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