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关于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更名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金监复〔2024〕23号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关于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更名的请示》(华银乌发〔2024〕1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更名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支行”。
二、你分行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妥善做好社会宣传及业务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经营活动运行平稳。
三、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局换领《金融许可证》,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