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关于李雯雯同志招商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丹金复〔2023〕41号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你单位《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关于李雯雯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招银沈字〔2023〕207号),于2023年11月29日收悉。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李雯雯同志招商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拟任人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丹东监管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