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一字跌停!两高管因不报、谎报安全事故被抓,股民质问“损失谁赔”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张玫 陈锋 北京报道
9月3日,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路桥”,600039.SH)发布公告称,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良春,以及副总经理张建明,在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中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两位高管具体有何行为导致被采取强制措施,《华夏时报》记者9月4日致电四川路桥,工作人员表示,有关部门对于此事还在调查当中,不方便评论。
9月4日收盘,四川路桥跌停,报7.99元,总市值696.37亿元。对于股价大跌,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无法阻止二级市场的波动,这个事情对公司影响有限,希望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报失联人数存疑?
9月3日,四川路桥公告称,从副董事长、总经理陈良春及副总经理张建明的家属获悉,陈良春、张建明在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中,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山洪灾害中,如何牵扯了相关人员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相关权威报道中,或可看出一些端倪。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8月21日凌晨,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芦稿镇受短时强降雨影响暴发山洪,蜀道集团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钢筋加工场民工驻地板房被冲毁,造成人员遇难和失联。
另据新华社报道,灾害发生前,根据天气预报和暴雨预警,防汛应急等相关部门对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进行多次预警和调度,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值班人员等均确认反馈,但并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人员避险转移。灾害发生后,金阳县、凉山州先后启动三级防汛应急响应,四川省启动四级防汛应急响应。经搜救,于8月23日、24日、27日累计打捞上岸4具遇难者遗体。
“但是,随着搜救和核实工作的不断深入,发现项目施工企业上报失联人数存在疑问。”上述报道称,经排查梳理,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201人,其中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调查取证已发现,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8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四川路桥在公告中称,前述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由四川路桥承建。公开资料显示,四川路桥的控股股东为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者与蜀道集团均由四川国资最终控股。此外,蜀道集团还是四川路桥的直接股东之一。
公司回应股民索赔
有股民在股吧中表示,高管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是否要承担股民的经济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9月3日披露两名高管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四川路桥未在公告中披露过与8月21日洪灾有关的内容。9月3日的公告中,也未披露过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相关人员的失联或遇难人数,仅表示,“公司对本次灾害不幸遇难者表示沉痛悼念,对遇难者及失联者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公司积极开展救援和善后相关工作,并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披露规定,总体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都应当进行披露,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如果达到上述安全事故等级,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而不披露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陈铁娇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标准,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现实中,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当予以披露。
对于公司的信披是否合格,以及后续公司是否会承担赔偿责任,四川路桥工作人员9月4日表示:“公司还是要等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看公司是否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上半年净利营收双增
针对此次事件对于公司经营层面的影响,9月3日,四川路桥在公告中表示,目前,上述高管人员的职责由其他管理层代行,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承建的沿江高速JN1标段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目前已完成进度约80%,项目合同金额约16亿元,占公司总体营收比重较小;公司其余项目在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的同时正常推进。
8月30日夜间,四川路桥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四川路桥实现营收665.12亿元,同比增长17.1%;实现归母净利润56.52亿元,同比增长23.07%;实现扣非净利润56.21亿元,同比增长48.37%;基本每股收益0.65元,同比增长 16.07%。
从股权结构看,2022年报显示,四川路桥第一大股东为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2.18%;此外,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73%股份,位列第二大股东;四川藏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该公司7.42%,位列第三大股东。蜀道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4.52%、2.94%,位列第四、五大股东。
同时,四只基金也出现在四川路桥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分别是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据悉,四川路桥营运规模庞大,各级子公司众多,业务经营地域十分广阔,且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业务内容涵盖了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及投资运营、水力发电、新能源、矿产资源等业务板块。
年报等公开资料显示,此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陈良春生于1973年9月,历任四川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基础分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一分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总经理,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四川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2022年6月任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建明生于1975年9月,历任四川路桥集团公路二分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公路二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四川路桥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